關于違法解除的賠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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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私下簽租房合同有效嗎成立后的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法律效力,主要從下面四個方面進行審查。在實踐中,對未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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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保管合同(范本)第六條 依前條使用保管物,致保管物的自然消耗損失,乙方不負其填補賠償責任,甲方決無異議。第十條 乙方因保管保管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不得請求甲方
弘揚誠信之風主題演講稿(通用3篇)在__大報告中著重提出“認真貫徹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弘揚愛國主義精神,以為人民服務為核心、以集體主義為原則、以誠實守信為重點,
關于印發《吉林省招標投標活動異議與投訴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附:《吉林省招標投標活動異議與投訴處理辦法(試行)》吉林省招標投標活動異議與投訴處理辦法(試行)
【關于人教版七年級下文言文復習的暑期作業傷仲永【第1句】:作者,字,號,世稱,(朝代)家,家他是唐宋八大家之一,他的詩寫得很好,名句有:《傷仲永》選自【第2句】:對黑體字理解:金溪民方仲永,世隸()耕。仲永生五年,未嘗()識書具()(指: )
【直為受之【原典】呂正獻公著①,平生未嘗較曲直②;聞謗,未嘗辯也。少時書于座右曰:“不善加己,直為③受之。”蓋其初自懲艾④也如此。【注釋】①呂正獻公著:即呂公著(1018~1089),字晦叔,壽州(今安徽壽縣)人,呂夷簡之子。幼嗜學,至忘寢食,夷簡器而異之。恩補
【王介甫傷仲永 金溪民方仲永,世隸耕。仲永生五年,未嘗識書具;忽啼求之。父異焉。借旁近與之,即書詩四句,并自為其名。其詩以養父母、收族為意,傳一鄉秀才觀之。自是指物作詩立就,其文理皆有可觀者。邑人奇之,稍稍賓客其父,或以
【受之未嘗形色【原典】韓魏公因諭①君子小人之際②,皆應以誠待之。但③知其小人,則淺與之接耳。凡人之于小人欺己處,覺必露其明以破之,公獨不然。明足以照小人之欺,然每受之,未嘗形色④也。【注釋】①諭:告訴,使人知道。②君子小人之際:與君子小人交往的時候。③但:只要。
【序卦 【題解】 《序卦》是《易傳》中說明“六十四卦”排列次序的篇名,屬于《十翼》之一。《序卦》明確提出:“有天地,然后萬物生焉。盈天地之間者,唯萬物。”此外,又強調提出:“物不可窮也,故受之以未濟終焉。”“未濟”是“六十四卦”的最后一卦,認為事物的發展
【五十六 受之未嘗行色五十六 受之未嘗行色 韓魏公因諭君子小人之際,皆應以誠待之。但知其為小人,則淺與之接耳。凡人之于小人欺己處,覺必露其明以破之,公獨不然。明足以照小人之欺,然每受之,未嘗形色也。 【譯文】 魏公韓琦在談論到君子還是小人的問題的時候說,無
【三十九 直為受之三十九 直為受之 呂正獻公著,平生未嘗較曲直;聞謗,未嘗辯也。少時書于座右曰:“不善加己,直為受之。”蓋其初自懲艾也如此。 【譯文】 正獻公呂著,平生從來不與人計較是非曲直,聽到別人誹謗他的話,他也從來不申辯什么。年少時他就曾寫了這樣的一
【傷仲永傷仲永 【原文】 金溪[80]民方仲永,世隸耕[81]。仲永生[82]五年,未嘗識書具,忽啼求之。父異焉,借旁近[83]與之,即書詩四句,并自為其名[84]。其詩以養父母、收族[85]為意,傳[86]一鄉秀才觀之。自是指物作詩立就[87],其文理皆有
【《王安石·傷仲永》唐宋散文鑒賞金溪①民方仲永,世隸耕②。仲永生五年,未嘗識書具,忽啼求之。父異焉,借旁近與之③。即書詩四句,并自為其名。其詩以養父母、收族④為意,傳一鄉秀才觀之。自是指物作詩立就,其文理皆有可觀者。邑人奇之,稍稍賓客其父⑤,或以錢
【李寄斬蛇原文及翻譯導語:李寄斬蛇是東晉時期的神話傳說故事。出自《搜神記》。下面小編為你整理的李寄斬蛇原文及翻譯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原文概述東越閩中有庸嶺,高數十里,其西北隰中有大蛇,長七八丈,大十余圍。土俗常懼。東冶都尉及屬城長吏,多有
【成語發音:「liáng yào kǔ kǒu 」※提示:拼音為程序生成,因此多音字的拼音可能不準確。成語解釋:良:好;苦口:口味苦。有療效的好藥往往味苦難吃。比喻勸誡、批評的話;雖然聽起來不舒服;但很有益處。成語出處:晉 陳壽《三國志 吳志 孫奮傳》:“夫良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