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分手后算“愛情賬”,法院提醒需區分借款與贈與

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9月17日,北京昌平法院召開“無書面借款合同類民間借貸糾紛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在一起案例中,分手的情侶對簿公堂,男方將女方訴至法院要求歸還戀愛3個月期間內的18萬元轉賬。法院經審理最終支持了男方部分訴訟請求。
張先生與孔女士于2019年初通過相親網站相識,次月雙方確定戀愛關系。同年3月至6月,張先生通過銀行、微信多次向孔女士轉賬累計18萬元,用途包括孔女士購物、交房租、購買理財基金、整容、償還信用卡等。
7月雙方分手,張先生訴至法院,主張上述款項均為借款,要求孔女士還款。庭審中,孔女士辯稱所有資金均系戀愛期間贈與,雙方無借貸合意,請求駁回張先生訴請。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原被告之間是成立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還是贈與合同法律關系,以及被告是否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轉賬憑證主張民間借貸關系,被告抗辯轉賬系贈與或償還雙方之前借款的,應提供證據;被告舉證后,原告仍需證明借貸合意。本案中,張先生與孔女士轉賬期間系情侶,結合聊天記錄,雙方未形成借貸合意,案涉轉賬應認定為情侶間贈與,而非民間借貸。
此外,戀愛期間贈與分三類,一是共同消費支出,即雙方為維系感情共同支出、共同受益,分手時不返還。二是一般性無償贈與,即為聯絡感情、表達愛意的財物或金錢贈與,分手時贈與方亦不能主張返還。三是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因結婚目的未實現,接收方構成不當得利,應返還。
區分無償贈與和附條件贈與可結合三點,金額較小的一般為無償贈與;特殊日期(情人節、生日等)的轉賬或紅包多為無償贈與;符合戀愛期間常見財物贈與類型的,可認定為無償贈與。具體需綜合轉賬時間、金額、用途及雙方財務狀況判斷。
最終,法院結合聊天記錄認定:張先生為孔女士購買基金轉賬的3萬元、整牙轉賬的6萬元、償還信用卡轉賬的1.1萬元,不符合情侶間一般性無償贈與特征,孔女士應返還;其余轉賬系張先生為聯絡感情、表達愛意的無償贈與,要求返還的訴請不予支持。
編輯 劉倩 校對 張彥君